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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罪之批判性思考 07月01日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基于扒窃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人身危险性大和主观恶性大等理由将其入刑,有其积极意义,但也因可罚的违法性程度不够而广受诟病。其一,扒窃行为不具有非入罪不足以规制的刑事违法性;其二,扒窃所具有的所谓“人身危险性”仅为潜在,而非现实的危险状态;其三,现今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实现扒窃一律入刑;其四,扒窃一律入罪,不符合刑法的经济性与轻微犯罪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基于以上四点理由,扒窃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