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6年《公司法》修改之后,设立了一些新的公司制度,吸收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的做法,同时使公司法的可诉性大大增强,这对公司案件司法审判产生直接而现实的作用和影响,公司案件的总体数量不断增加,新类型的案件也在不断出现。在实体法在断地进步的情况下,诉讼法的发展却显得滞后,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之时,仅对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的管辖作了规定,并没有针对公司案件的适用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