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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 01月28日

【摘要】我国于2009年对《保险法》之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条款修订后,原“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改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将危险显著性或重要性明确纳入现行规定中,由此产生的通知义务亦称为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此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与英美法系通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允诺担保条款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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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2月15日

【摘要】破产管理人行使待履行合同解除权时应该遵守以下原则,即破产财产利益最大化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法律政策目标统一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在没有明确立法规定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行使待履行合同解除权时应该分别对上述原则进行考察。破产财产利益最大化原则是破产法的一般性原则,破产管理人不得解除破产人作为债权人的单务合同即体现了该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是美国破产法限制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一项原则。我国也 […]